辽宁省滥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如下:一般情况下,滥伐林木1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0株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如果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不论数量多少,均应立案。此外,在林区盗伐、滥伐其他林木,数量达到5立方米至1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株至500株的;滥伐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等特种用途林3立方米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50株至250株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滥伐林木3立方米以上或幼树150株以上,拒不补种树木或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等情形的,也应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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