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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电子数据通常不算实物证据。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等。而电子数据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信息,如电子邮件、电子文档、电子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与实物证据在存在形式、表现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实物证据具有直观性、稳定性等特点,而电子数据则具有易变性、虚拟性等特点。在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的证据形式,需要遵循特定的取证、保管、鉴定等程序和规则,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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