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类型的仲裁案件,规定的仲裁期限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对于其他商事仲裁案件,仲裁庭应当在组庭后六个月内作出裁决书。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报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总之,具体的仲裁期限需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相关规定来确定,申请人应密切关注仲裁进程,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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