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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拘役并非从法院判决书开始计算。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这意味着,若罪犯在判决前被羁押,那么羁押的时间会在拘役刑期内进行抵扣。例如,某人被判处拘役三个月,此前已被羁押一个月,那么其实际服刑时间为两个月。这样的规定旨在确保刑罚的执行公平、合理,避免因羁押等因素而导致刑期计算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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