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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安侦查阶段,逮捕的时间通常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来确定。一般来说,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特殊情况下,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对于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此外,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上述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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