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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民法典中,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划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导致合同未能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而违约责任则是在合同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应承担的责任。其次,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主要是信赖利益的损失,如为订立合同而支出的费用等;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通常是履行利益的损失,即合同正常履行后一方当事人所能获得的利益。最后,在责任构成要件上,缔约过失责任以过错为要件,且过错主要体现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故意或过失;违约责任一般以违约行为为要件,只要存在违约行为,无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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