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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民法典中,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存在多方面区别。缔约过失责任主要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是因一方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责任,如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等。其目的在于保护缔约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违约责任则是在合同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应承担的责任。其重点在于维护合同的履行和交易的安全。从构成要件来看,缔约过失责任以缔约当事人有过错为要件,且须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违约责任一般不以过错为要件,只要存在违约行为且无免责事由,就应承担责任。在责任形式上,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是赔偿损失,而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多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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