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纠纷解决途径中,“或裁或审”是正确的原则。即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要么选择仲裁方式解决,要么选择诉讼方式解决,二者只能择其一。仲裁是一种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专业性、保密性、灵活性等特点。诉讼则是由法院依国家强制力进行裁判,具有权威性、终局性等特点。当事人一旦选择了仲裁,仲裁裁决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履行;若选择诉讼,法院的判决同样具有强制执行力。这样的规定旨在为当事人提供两种不同的纠纷解决途径,以满足不同的需求和情况,同时也避免了重复处理和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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