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决书遗漏事实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可采取以下补救措施。其一,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应重新进行审理或补充调查,以获取遗漏的事实证据。通过再次开庭、询问相关证人等方式,确保事实的完整性。其二,法院可依职权主动启动补充调查程序,对遗漏事实进行核实和补充。在补充调查过程中,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证据规则,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其三,对于经补充调查后确定的遗漏事实,应在后续的法律文书中予以明确说明和修正,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的公正。同时,应注重程序的合法性和及时性,避免因补救措施的不当而影响司法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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