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仲裁过程中,通常可以要求以下几类证据:其一,书证,如合同、文件、账册等,这类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能清晰地反映相关事实。其二,物证,像物品、设备等,其本身的存在和状态可作为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其三,证人证言,即了解案件情况的人所提供的口头或书面陈述,能从人的角度阐述事件的经过。其四,鉴定意见,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问题,通过专业机构或人员的鉴定,得出的专业结论可作为重要证据。其五,电子数据,如电子邮件、电子文档等,在现代商业活动中越来越常见且具有一定的证明作用。总之,不同类型的证据在仲裁中都可能发挥关键作用,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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