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抱养孩子的相关事宜时,民政局通常需要以下手续:首先,需提供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以确认收养人的身份信息。其次,要提供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这有助于评估收养人的抚养能力和家庭环境。再者,还需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保障被收养孩子的健康。此外,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以符合收养条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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