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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在仲裁过程中,送达仲裁证据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其一,直接送达,即由仲裁机构或相关人员将证据直接交付给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签收确认收到。其二,留置送达,若对方当事人拒绝接收证据,可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证据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证据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其三,邮寄送达,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等方式将证据邮寄给对方当事人,在邮件上注明仲裁相关信息及证据内容,并留存邮寄凭证,以邮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其四,公告送达,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通过在报纸、网站等媒体上公告的方式送达证据,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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