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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参赌是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开设赌场罪;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同样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此外,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网络参赌不仅破坏社会风气,还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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