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处理中,通常是劳动者个人或用人单位作为主体进行仲裁。一般情况下,同事之间不能一起作为仲裁主体。然而,如果同事之间存在共同的劳动权益争议,且符合一定条件,如共同的被申请人等,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经过相关程序和规定,可能可以将同事的相关诉求一并纳入仲裁范围。但这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法规和仲裁机构的规定来确定,不能一概而论地说可以或不可以跟同事一起仲裁。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劳动争议,在仲裁的具体要求和适用条件上可能会有所差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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