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并非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损,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违约责任以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阶段因一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等情形时才发生。总之,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有着不同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和法律后果,不能将两者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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