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检察批准逮捕的时间通常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而定。一般来说,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所以,上海检察批准逮捕的时间最短为三日,最长可达三十七日左右,但具体时间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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