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并非一定由原审判地法院批准。一般情况下,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减刑的裁定通常由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但如果是在边远地区和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场所,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时,人民法院审理减刑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总之,减刑的审批主体主要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但具体情况可能因案件的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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