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决定的期限通常依据不同的法律程序和案件情况而有所差异。一般来说,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提请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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