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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民法典已废止,现行有效的是《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在司法实践中,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事实婚姻的认定需综合考虑双方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否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等多方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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