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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留置措施是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一般来说,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也就是说,留置最长期限为六个月。监察机关应当在留置期限届满前,作出解除留置措施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决定。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需要移送审查起诉的,应当在留置期限届满十日前,将留置事由和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决定起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所以,从留置开始到移交法院,大致需要经过监察机关的留置期限、监察机关作出移送决定以及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等阶段,具体时间因案件情况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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