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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并非应由法院审批。留置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措施,通常由监察机关等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决定和实施。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过程中,对于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经法定程序,可以采取留置措施。这是基于法律规定和监察工作的需要,以确保调查的顺利进行和证据的收集等。而法院主要负责司法审判等相关工作,与留置的审批和实施主体不同。总之,留置的审批和实施主体是特定的执法部门,而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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