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消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其一,债权消灭。当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等原因而全部消灭时,留置权随之消灭。其二,留置权实现。留置权人依法将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以其价款优先受偿后,留置权即消灭。其三,留置物灭失。若留置物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而灭失,且无代位物的,留置权亦消灭。其四,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符合债权人要求的担保,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保障,此时留置权可消灭。总之,留置权的消灭通常是基于债权关系的变化或留置物状况的改变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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