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行为不仅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通常也会涉及罚款等处罚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追逐竞驶,情节恶劣;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罚款作为附加刑之一,是对危险驾驶行为的经济制裁,旨在惩罚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它与拘役等主刑共同构成了对危险驾驶罪的完整处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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