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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海关民事留置期限通常为30日。自海关实施民事留置之日起算,在特殊情况下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需注意的是,留置期限届满,海关应当及时解除留置措施;对被留置人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刑事强制措施的,留置期限届满,应当解除留置,开始执行其他措施。留置期间,海关应当妥善保管被留置人的财物,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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