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并非必须出罪。危险驾驶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通常会被认定为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情形之一的,即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受到刑罚处罚,而不是轻易出罪。只有在符合法定的出罪条件,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等情况下,才可能不认定为犯罪而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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