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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的民法典规定中,已不再承认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法律规定按同居关系处理。这是为了规范婚姻关系,保障婚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避免因事实婚姻而产生的诸多法律问题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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