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的执行时间需根据具体判决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一般情况下,判决宣告后,犯罪分子应在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内开始执行刑罚。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在判决生效后的一定时间内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上的,由监狱等执行机关执行。而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后,需在监狱等场所服刑,直至刑罚执行完毕或符合减刑、假释等条件。不同类型的刑罚及罪犯的具体情况会影响执行时间的起始与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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