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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般来说,能够留置送达的诉讼文书主要包括传票、通知书、裁定书等。传票用于传唤当事人到庭参与诉讼活动;通知书可用于告知当事人相关诉讼事项、权利义务等;裁定书则用于对诉讼中的特定事项作出裁决,如财产保全裁定、先予执行裁定等。这些诉讼文书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通过留置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即当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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