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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在主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在主合同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对主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特殊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的设立,旨在通过给予保证人在一定条件下的延缓履行保证责任的权利,以平衡保证人与主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防止债权人未经充分保障自身债权而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它是一般保证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保证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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