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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发出要约后,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时,要约是可以撤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这一规定旨在保护要约人的利益,允许其在要约发出后但未被受要约人知晓之前,有机会撤回要约,避免因要约的发出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责任或损失。但如果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此时要约即生效,要约人就不能再撤回要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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