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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无权代理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其一,未经被代理人授权的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委托或授权,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例如,甲未得到乙的授权,却以乙的名义与丙签订合同,此行为即为无权代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其二,超越代理权范围的代理行为。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超出了被代理人授予的代理权范围,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比如,被代理人授权代理人销售某种商品的特定区域,而代理人却在授权区域外进行销售,这就属于超越代理权范围的无权代理行为。同样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此种情况下,若被代理人不予追认,该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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