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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其目的在于阻止要约生效,使其不发生约束力。例如,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发现要约内容有误或其他原因,可及时撤回要约,以避免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但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有: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有上述不得撤销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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