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于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对于债权人得拒绝清偿的权利。其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一般保证责任。只有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才享有先诉抗辩权。二是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且无效果。这意味着债权人必须先对主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只有在强制执行无果后,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三是保证期间内。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间限制,必须在保证期间内行使,否则将丧失该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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