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区关于仲裁时效有着明确的规定。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向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间。在上海,一般的仲裁时效为4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对于不同类型的纠纷,可能会有特殊的仲裁时效规定。例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仲裁时效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仲裁程序的及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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