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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北京过失犯的成立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为人应当具有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义务。这意味着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根据其自身的认知能力和所处的环境等因素,有理由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特定的危害结果。其次,行为人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疏忽大意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却由于疏忽而没有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则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过于自信自己的能力或其他因素而认为能够避免。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才可能构成北京地区的过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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