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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东,是存在意定监护组织的。意定监护是一种基于当事人意愿而设立的监护制度,旨在为成年人在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提前指定监护人,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在广东的相关法律框架下,具备一定条件和程序的组织可以成为意定监护组织。这些组织通常需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服务能力,能够为意定监护的设立、变更、监督等提供专业的指导和服务。通过意定监护组织,当事人可以更加规范、便捷地设立意定监护关系,确保在其需要监护时,能够有合适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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