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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不当得利的证明责任分配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存在不当得利的一方需对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包括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以及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等。在具体案件中,原告需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要件的存在,如银行转账记录可证明一方获得利益,对方的支出凭证可证明他方受到损失等。若被告主张其获得利益有合法根据,则需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这为不当得利的认定和证明责任的分配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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