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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其一,须是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并且相互为对价给付。其二,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的履行期届至。其三,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出现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等情形。其四,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能为对待给付或为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的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前款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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