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对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有异议,可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异议的理由和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其次,法院会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有异议的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通过质证,各方可以就鉴定意见的依据、方法、过程等进行充分的辩论和讨论。最后,法院会根据质证的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对异议进行审查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如认为鉴定意见确有错误,可要求原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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