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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要约的撤回与撤销存在多方面区别。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其目的在于阻止要约生效,使其不发生预期的法律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而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但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以及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的,要约不得撤销。总之,要约的撤回主要是在要约生效前阻止其生效,而要约的撤销是在要约生效后使其失效,二者在适用条件等方面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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