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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成年人的监护人并非必然是自愿的。在法律规定中,确定监护人的方式有多种,其中法定监护是基于法律规定的亲属关系等而确定的,这种情况下并非由当事人自愿选择。而指定监护则是在没有法定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不宜担任监护人时,由有关组织或法院指定监护人,指定过程中虽会考虑相关因素,但也并非完全基于监护人的自愿。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所以,不能简单地认为成年人监护人就是自愿的,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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