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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存在多方面区别。在责任承担上,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直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仅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从诉讼程序看,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将保证人和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应先起诉债务人,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才可起诉保证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了连带责任保证,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了一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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