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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的变更可能会产生不同的效力。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那么这种变更将被视为新的要约,而非对原要约的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属于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一旦作出实质性变更,原要约失效,双方需基于新的要约进行协商和谈判。若受要约人仅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作出变更,且要约人未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除外,此时合同的内容以要约的内容以及受要约人的变更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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