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有权作出拘留决定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两类:其一,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具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如果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等情形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拘留决定。其二,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应当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时,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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