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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关于权利质押的规定较为细致。其一,明确了可出质的权利类型,如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等债权凭证,以及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等。其二,规定了权利质押的设立条件和公示方式,以确保质权的设立合法有效,通常需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或办理出质登记等手续。其三,对权利质押的实现条件及方式作出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这些规定为权利质押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了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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