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期时,不安抗辩权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行使的。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当一方当事人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等情形,且这种情形可能导致其无法按时履行债务时,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