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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遗失物不能善意取得的法律依据主要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这明确了遗失物的所有权归属以及在转让过程中的相关规定,从而否定了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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