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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若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不足二十人且未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也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在实践中,提前通知的目的是为了让劳动者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和寻找新的工作机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裁员,避免违法裁员带来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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