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危险驾驶的处罚标准较为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对于多次危险驾驶的,应根据具体情节加重处罚。例如,曾因危险驾驶被判处拘役,在此后又多次实施危险驾驶行为的,通常会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其目的在于严厉打击危险驾驶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公共秩序。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