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对于客车的危险驾驶行为有着明确的处罚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客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此外,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这些规定旨在严厉打击客车危险驾驶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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